宁波市源业达广告有限公司:
经查宁波市源业达广告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的登记过程中,其监事系冒用郑锦源的身份信息取得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郑锦源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个人参保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郑锦源在宁波市源业达广告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备案信息。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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