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旺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罚〔2025〕242号),决定对你公司罚款20000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4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莘涵,郭玉东 联系电话:0574-87561236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