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瑞棠餐饮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劳动用工的情况,请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6日14时派员到江北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清河路66号,联系人:王老师、颜老师,联系电话:0574-87666719)接受询问,来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单位委托书(请注明委托权限),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签名):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2.2025年1月至2025年9月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3. 全体员工劳动合同书;
4. 2025年1月至2025年9月的考勤记录;
5. 2024年12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支付表;
6. 2024年12月至202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表;
7. 授权委托书。
拒不执行本询问通知书或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 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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