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62号)、《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实施办法》(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35号)和《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4﹞20号)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推动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现向社会通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备案相关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宁波市区域内注册、具备合法办学资质和场所,有意愿参与退役士兵提供订单式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能力提升培训服务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可申报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资质(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中,成立时间超过1年的需年检合格。
(二)具有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培训后推荐就业率高。申报订单式培训承训机构的,应具有与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相衔接的退役士兵高质量可成长就业渠道,建立岗位订单,设计培训方案,实现“培训即就业、离校即上岗”的目标。申报能力提升培训承训机构的,应重点培训退役士兵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经过培训的退役士兵能获取相应的技能培训证书,进一步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提升就业竞争力。
(四)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没有被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单位或者黑名单的情形,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情况);
4.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报表(附件1);
5.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情况一览表(附件2),以及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6.培训机构实训设施设备清单(附件3),理论培训场所和实训操作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训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消防安全证明等材料,实训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名称、配置及性能说明及数量)和佐证材料;
7.退役士兵订单式培训专业(工种)收费标准和退役士兵能力提升培训专业(工种)收费标准(附件4),成本测算表以及申请培训专业(工种)的实施方案(含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和形式、教学大纲及计划、培训学时、订单岗位情况或相应技能培训证书情况等);
8.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及跟踪反馈等制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公章纸质稿(装订成册)和PDF电子稿(其中PDF电子稿内的证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三、申报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9日。
四、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68号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574-89582819。
五、备案程序
(一)申报。各培训机构按要求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二)审核。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培训机构申请,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主要包括对申报单位培训方案、培训资质、订单就业岗位的可成长性、相应技能培训证书情况和测算费用等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签约。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承训合同,列入《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
(五)公布。统一向社会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并建立本地培训机构信息黄页,供退役军人查阅。
(六)考核。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培训机构名称、法人、业务范围、专职教师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变更备案。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其培训承训资格。
1.办学资格终止或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2.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不符合订单式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合格标准的;
3.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4.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六、承训机构职责
(一)承训机构必须按照审定通过的培训专业(工种)和学时,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重点强化专业技能和实践环节,结合项目科学设定学时,原则上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
(二)承训机构招生时应明确每名退役士兵学员只有一次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受理开出核准通知书后不再修改,原则上从退役士兵学员到承训机构报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培训。培训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预收退役士兵学员任何费用,如退役士兵学员另报名其他非免费课程,请另行订立培训合同,并详细告知该学员。
(三)承训机构需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承训机构报到并办理培训手续后,承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江北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入学回执》(附件5)报送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并建立退役士兵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方案、项目名称、培训班次、培训时间、相关教材、课件、试题、考核成绩、结业证书、绩效说明、培训人员名册、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考勤表(实训过程每日留存)等,需采用视频录像或照片等形式记载培训过程(实训过程每日留存),留痕资料留存备查。培训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承训机构须按要求做好退役军人网上培训系统的录入工作。
(五)订单式培训合格标准为:退役士兵按照规定经过技能培训后上岗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经过创业培训后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能力提升培训合格标准为:退役士兵按照规定经过技能培训后获取相应技能培训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六)承训机构应同意接受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通过现场核验、台账查询、调查问卷、面谈询问等方式,不定期对培训机构教学情况和学员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培训结束后,将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对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教学质量评估没有达到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以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为准。
附件:1.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报表
2.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情况一览表
3.培训机构实训设施设备清单
4.退役士兵订单式培训专业(工种)收费标准、退役士兵能力提升培训专业(工种)收费标准
5.宁波市江北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入学回执
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1月26日
关于申报备案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的通告及附件.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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