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甬北市监罚催〔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2-13 10:43:00
来源:宁波江北区人民政府-通知公告

宁波江北胡亲化妆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罚〔2025〕486号)。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并于2025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经营地址以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25000元;2.加处罚款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经勇、岑渊,联系电话:0574-87200664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6弄87号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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