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胡亲化妆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罚〔2025〕486号)。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并于2025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经营地址以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25000元;2.加处罚款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经勇、岑渊,联系电话:0574-87200664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6弄87号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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