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一)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或电商平台随机买样 。同一厂家、同一材质、同一饰品品种为同一批次。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并可将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不以破坏试验方式对该样品进行检验,并且检验过程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
(二) 抽样数量
表1抽样数量表
饰品(项目)类别 |
抽样数量(件) |
备样数量(件) |
备注 |
|
非镶嵌珠宝玉石 |
1 |
0 |
/ |
|
贵金属饰品 |
无损检测 |
1 |
0 |
/ |
化学检测 |
1 |
1 |
单件样品质量不小于1克 |
|
(三)注意事项
(1)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受检单位应提供检验相关的技术参数,如产品标识物、标签、检验证书、销售凭证、警示说明、包装盒(袋)等,并确认所抽样品结算方式。
2 检验依据
检测项目分产品标识项目和产品质量项目,其中产品质量项目包括:珠宝玉石名称、珠宝玉石品质等级、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质量、标识项目。根据样品情况,可进行全项目检验或部分项目检验。
贵金属饰品检验项目见表2;珠宝玉石(含镶嵌珠宝玉石)饰品检验项目见表3;
表2贵金属(镶嵌贵金属饰品除外)饰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
1 |
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 |
金饰、银饰、铂饰、钯饰贵金属含量≤999‰ |
GB/T 18043-2013; GB 11887-2012 及第 1 号修改单; QB/T 2062-2015 |
A |
强制性条款 |
|||
金饰 |
999‰<金含量≤999.9‰ |
GB/T 11066.8-2009 |
A |
/ |
||||
银饰 |
999‰<银含量≤999.9‰ |
GB/T 38162-2019 |
A |
/ |
||||
2 |
质量 |
GB/T 36128-2018; GB/T 33541-2017 |
A |
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考核 |
∣测定值-标称值∣> 3倍∣允差∣ |
|||
B |
∣允差∣<∣测定值- 标称值∣≤3倍∣允差∣ |
|||||||
3 |
标识 |
GB 11887-2012 及第 1 号修改单; GB/T 31912-2015; GB/T 33541-2017 |
B |
按表4检测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不符合: 1)无名称标识;2)未注明珠宝玉石材料名称;3)名称含混不清;4)未注明贵金属材料和(或)纯度 |
|||
C |
不清晰或缺项 |
|||||||
表3珠宝玉石(含镶嵌珠宝玉石)饰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
1 |
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 |
GB/T 18043-2013; GB 11887-2012 及第 1 号修改单; QB/T 2062-2015 |
A |
强制性条款,不适用于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 |
|
2 |
珠宝玉石名称 |
GB/T 16552-2017 ; GB/T 16553-2017; |
A |
/ |
|
3 |
珠宝玉石品质等级 |
GB/T 33541-2017 |
A |
适用于明示品质等级的珠宝玉石 饰品 |
两项或两项以上分项目级别低于标识级别一级、一项分项目级别低于标识级别二级或二级以上 |
B |
一项分项目级别低于标识级别一级 |
||||
4 |
质量 |
GB/T 36128-2018; GB/T 33541-2017 |
A |
∣测定值-标称值∣>2倍∣允差∣ |
|
B |
∣允差∣<∣测定值-标称值∣≤2倍∣允差∣ |
||||
5 |
标识 |
GB/T 31912-2015; GB 11887-2012 及第 1 号修改单; GB/T 33541-2017 |
B |
镶嵌珠宝玉石按表4检测;非镶嵌珠宝玉石按表5检测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不符合: 1)无名称标识;2)未注明珠宝玉石材料名称;3)名称含混不清;4)未注明贵金属材料和(或)纯度 |
C |
不清晰或缺项 |
||||
表4贵金属饰品标识(含镶嵌珠宝玉石饰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备注 |
1 |
印记 |
GB 11887-2012 及第 1 号修改单; GB/T 31912-2015 |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不适用 |
2 |
饰品名称 |
标签 |
|
3 |
质量 |
标签; 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饰品; 主石大于0.10ct的镶嵌钻石饰品应标注钻石质量 |
|
4 |
产品标准编号 |
标签 |
|
5 |
生产者企业(或销售企业)名称 |
标签 |
|
6 |
生产者企业(或销售企业)地址 |
/ |
|
7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
|
8 |
中文警示说明 |
/ |
表5珠宝玉石饰品标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备注 |
1 |
饰品名称 |
GB/T 31912-2015 |
标签 |
2 |
质量 |
标签; 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 珠宝玉石饰品 |
|
3 |
产品标准编号 |
标签 |
|
4 |
生产者企业(或销售企业)名称 |
标签 |
|
5 |
生产者企业(或销售企业)地址 |
/ |
|
6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
|
7 |
中文警示说明 |
/ |
注:备注中注明 “标签”的项目为应在“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其他未注明的项目可在其它标识物上标注。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非镶嵌珠宝玉石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原样;无损检测的贵金属饰品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原样;化学检测的贵金属饰品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样。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及第1号修改单
GB/T 33541-2017 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总则
若被检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存在监督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3质量评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抽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细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细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2)监督抽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4 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5 质量评定原则
检验项目存在下列产品质量/标识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
(1)有A类不合格项目, 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产品质量A类不合格”;
(2)无A类不合格项目,有产品质量/标识B类不合格项目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产品质量/标识B类不合格”;
(3)仅有产品质量/标识C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产品质量/标识C类不合格”;
除以上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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