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北市监罚告〔2026〕304号

发布时间:2026-07-14 14:11:00

龙港市章华枢电池经营部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月至7月期间,你单位明知他人在网络上销售的“南孚”牌电池系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仍多次低价购进后出售牟利。其中出售至本区中官西路877号众冠商业广场2楼16排1C号张文静(宁波耀雷经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处至少116箱(每箱480粒),销售金额9万余元。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南孚”电池均为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2024年8月,你单位赔偿张文静8.2万元。综上所述,你单位销售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货值金额为9万余元,另因你单位拒不配合调查,你单位获利金额无法核实,以无违法所得计算。

另查明,“南孚”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007737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为第9类: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截止),注册人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

本局认为你单位销售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调查期间拒不配合调查,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但鉴于你单位有赔偿损失情节,参考检察院《依法规范落实检察意见 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罚款225000元

2、没收假冒的南孚5号电池51箱(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的4箱,2024年1月的28箱,2024年7月的19箱)、7号电池65箱(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的2箱,2023年12月的17箱,2024年1月的40箱,2024年7月的6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舒凯、姚立民联系电话:0574-87356021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胜利堰路268号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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