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宁波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甬北人社理决字〔2025〕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为你单位员工余佳敏(330*************26)办理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的社会保险登记。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 系 人:卢老师、林老师
联系电话:(0574)87653507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4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