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9-07 14:27:00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波市江北区玖昌汽车配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孙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7BUJ566N,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南路西段107号(互联网家居展示中心)1幢2-17室 

2026年6月1日,根据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宁波市江北区玖昌汽车配件经营部存在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监询字〔2026〕96号)》,你单位逾期未按询问通知书报送材料接受询问。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甬北人社令字〔2026〕94号),要求你单位按要求履行指令书,但你单位逾期未能整改。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1.本机关于于2026年7月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通字〔2026〕96号);

2.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甬北人社令字〔2026〕第94号);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法定无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 系 人:卢老师 、林老师;联系电话:0574-87653507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66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 9月 7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随案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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