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张科萌送达甬北政复〔2026〕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7 14:11:00
张科萌:
你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作出的甬公北(外)不罚决字[2026]000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6年5月13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甬北政复〔2026〕135号)。本机关根据你提供的通讯方式及户籍地址,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均未成,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如你需要纸质版行政复议决定书,可到宁波市江北区行政复议局(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61弄,联系电话:0574-89187807)领取。
附件:甬北政复〔2026〕135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pdf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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