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单位介绍
单位基础属性
全称:宁波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性质: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公开资料仅表述为“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其机构规格、编制性质(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未见权威公开文件明确。历史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东部新城和济街9号(江东区撤销后为宁波市州区和济街9号,即原市国土资源局、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所在地)。
机构沿革:2019年宁波市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组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局级,挂市海洋局、市林业局牌子)。此后按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要求,各地整合原国土监察、林业执法等执法机构和人员,按“一支队伍、一个名称”统一组建“××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原有参公编制和参公人员整体划入;宁波市本级现设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2023年公开报道中已出现该单位副队长),鄞州、海曙、江北、奉化等区设区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宁波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现一般不作为独立机构名称使用。
单位职能/主营业务
按其历史职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监察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订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监察规章制度;
- 对市国土资源局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提出处理建议,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方针,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督促检查县(市)区巡回检查责任制执行情况;
- 受理国土资源监察方面的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
- 协助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
-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构改革后,相应职责整合为土地、矿产、规划、海洋、林业、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专业执法职责。
组织与规模
公开渠道未查到该支队核定编制数、在职人数等人员规模数据。可查的仅有2015年7月该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职工2名(国土资源信访岗位,1男1女)。
招考相关重点
- 编制情况:浙江省自然资源执法队伍按统一部署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主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渠道进入;该支队改革前的编制与参公情况无公开文件披露。
- 历史招考:2015年7月招聘编外合同制职工2名(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岗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宁波大市常住户口、年龄35周岁以下、熟悉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采用人才派遣方式,试用期三个月,待遇按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执行,缴纳五险一金。
- 现行渠道:机构改革后,市本级及相关区自然资源执法岗位多纳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宁波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备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如2026年浙江省考“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基层自然资源所”二级主任科员以下职位(从事自然资源执法、规划管理相关工作,专业含土地资源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学类等)。
- 其他渠道: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宁波市测绘和遥感技术研究院、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大数据中心、宁波市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和海洋管理服务中心等),均为公益一类/二类事业编制岗位,属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性质,非执法队伍岗位。
- 薪资福利(官方口径):2015年编外岗位为“待遇按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执行,缴纳五险一金”;在编(参公)人员待遇按宁波市公务员工资福利规定执行,无公开细化数据。
优势与备考提示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类岗位专业指向性较强,常见招录专业为土地资源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学)、法学、测绘与地理信息、资源环境等。报考通常需满足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年龄、学历学位及体检等要求,部分基层自然资源所职位列为“其他执法队伍职位”。由于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招录单位和用人体制已变化,建议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宁波市职位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发布的招考公告为准,报考前核实岗位所属单位与编制性质。
信息备注
主要来源:百度百科“宁波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词条(单位职责表述,2017年);宁波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2015年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职工公告;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及浙江省相关实施方案(要求整合原国土监察、林业执法等机构组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2021年、2022年、2026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机构概况;2026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宁波职位信息。
时效说明:信息检索截至2026年9月。该名称为机构改革前的历史名称,现行机构名称、职能配置和招录渠道请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其中职责表述来自第三方百科词条,未逐条核对原始“三定”文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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