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景鲤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CC965W9P
住所: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A812室(甬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N192号)
法定代表人:魏向成
身份证件号码:3*****************
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邵家渡村朱界沙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型号:FD30,出厂编号:311030313936),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调看当事人2025年5月30日15:56左右的监控,监控显示当事人在使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作业。执法人员全程摄像拍照取证并对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宁波景鲤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9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邵家渡村朱界沙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4根操作杆已割除。2025年10月9日,本局向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发协助调查函,2025年10月20日,本局收到阜阳市公安局邵营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向成已去世,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根据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26日,8月1日,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向成之子魏**以及当事人员工王**的询问笔录,调查清楚了当事人的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进行检验的相关情况,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是当事人于2022年左右购入(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已去世,具体购入时间、购入价格无法查清),购入后未经过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日常用于搬运废旧塑料。截至2025年6月19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仍在使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且当事人在进行叉车作业时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经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系统查询,当事人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进行设立登记,住所为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A812室(甬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N192号),2024年11月搬迁至江北区邵家渡村朱界沙场。截至2025年6月19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仍未变更登记。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2025年6月19日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证据卷页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5张,2025年6月26日,8月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向成之子魏**的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2025年6月26日,8月1日,对当事人员工王**的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证明案件来源的相关事实;
(二)2025年9月2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上述内燃重式平衡叉车4根操作杆已割除的相关事实;
(三)甬北市监协查〔2025〕6-19号协助调查函1份,阜阳市公安局邵营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向成已去世的相关事实;
(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向成之子魏**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提取自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基本组织情况的相关事实;
(五)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实。
2025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甬北市监罚告〔2025〕6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当事人住所变化后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
当事人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仍在使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内燃重式平衡叉车,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二维码有效期为15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六十条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附件: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提醒告知书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提醒告知书
行政处罚相对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最长为三年,最短为三个月),对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你(单位)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及信用修复条件具体如下: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自然人<5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四、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公示期为三年,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五、行政处罚修复途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修复模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可点击屏幕右方的“修复助手”,通过AI助手一键快办)
六、信用修复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修复事宜咨询电话:0574-87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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