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人):宁波国兴粉末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通字〔2025〕53号)的要求报送材料。
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你)整改以下事项: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通字〔2025〕53号)的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2025年10月职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3)全体员工劳动合同;
(4)张志春的劳动合同、工资单(2013年7月-2023年6月)等相关材料;
(5)授权委托书、公章等。
你单位(你)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并于2026年 5 月 29 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以书面形式报送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66号 205室,联系人:卢老师、林老师 ,联系电话: 0574-87653507 )。
拒不履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和报送改正情况书面材料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你)如不服本整改指令,可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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