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甬北市监虚告字〔2026〕第4-6号
发布时间:2026-06-15 14:29:00
宁波千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查,宁波千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身份系冒用康春金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上述行为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以上事实,有康春金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遗失证明、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本局对康春金所做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的笔迹鉴定)、宁波千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予以证实。其行为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5月13日宁波千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康春金的股东、监事身份的登记(备案)事项。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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