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书甬北市监虚撤字〔2026〕第4-6号

发布时间:2026-08-12 16:47:00

宁波千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本局查明,宁波千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身份系冒用康春金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康春金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遗失证明、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本局对康春金所做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的笔迹鉴定)、宁波千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6年6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甬北市监虚告字〔2026〕第4-6号《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宁波千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6年5月13日设立中康春金为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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