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罚〔2026〕326号
当事人:龙港市章华枢电池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327MA2H9FB30K
住所(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南洋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章华枢
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者章华枢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5年1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12月19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甬北检刑不诉[2025]134号)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者章华枢不起诉。2025年12月25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检查意见书(甬北检刑行意[2025]52号),建议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章华枢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扣押的侵权产品(南孚5号电池51箱,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的4箱,2024年1月的28箱,2024年7月的19箱;7号电池65箱,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的2箱,2023年12月的17箱,2024年1月的40箱,2024年7月的6箱,物品目前存放于公安机关)一并处理。
本局于2026年1月4日电话联系当事人,3月16日电话联系当事人,3月25日本局将询问通知书(甬北市监询通[2026]1号)邮寄送达当事人,4月28日本局将询问通知书(甬北市监询通[2026]2号)邮寄送达、微信送达当事人,并再次电话联系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前来本局接受调查,但截至目前当事人均未前来配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2024年1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明知他人在网络上销售的“南孚”牌电池系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仍多次低价购进后出售牟利。其中出售至本区中官西路877号众冠商业广场2楼16排1C号张文静(宁波耀雷经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处至少116箱(每箱480粒),销售金额9万余元。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南孚”电池均为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2024年8月,当事人赔偿张文静8.2万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货值金额为9万余元,另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当事人获利金额无法核实,以无违法所得计算。
另查明,“南孚”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007737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为第9类: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截止),注册人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甬北检刑行意[2025]52号)、不起诉决定书(甬北检刑不诉[2025]134号)、《依法规范落实检察意见 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各1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内含当事人户籍资料,我局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材料,当事人笔录,相关人员张文静、张勤彪、张文耀等笔录等,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询问通知书(甬北市监询通[2026]1号、2号)、邮寄送达凭证各2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电话录音刻录光盘1份(内有2026年3月16日、4月28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电话录音3份),证明我局多次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打印件2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系统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体情况,以及未有同类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08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甬北市监罚告〔2026〕3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拒不配合调查,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有赔偿损失情节,参考检察院《依法规范落实检察意见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225000元
2、没收假冒的南孚5号电池51箱(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的4箱,2024年1月的28箱,2024年7月的19箱)、7号电池65箱(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的2箱,2023年12月的17箱,2024年1月的40箱,2024年7月的6箱)。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二维码有效期为15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附件: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提醒告知书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提醒告知书
行政处罚相对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最长为三年,最短为三个月),对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你(单位)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及信用修复条件具体如下: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自然人<5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四、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公示期为三年,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五、行政处罚修复途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模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六、信用修复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修复事宜咨询电话:0574-87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