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芬:
本中心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苏永芬(身份证号码:522321xxxxxxxx2262),你因与杨春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24)浙0205民初42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你需向杨春平支付共计1530735.36元,扣除已支付的53000元,尚需支付1477735.36元。杨春平申请强制执行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205执恢3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因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因你未依法向杨春平支付剩余金额,杨春平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拟先行支付其受伤之日至2025年10月申请工伤待遇结算的金额合计214939.01元整;后续产生的伤残津贴等费用会发函予以确认。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中心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责令偿还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给杨春平的工伤保险待遇214939.01元整。
账户户名:宁波市江北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银行账号:3901130029000216491-00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
摘要请备注:“杨春平先行支付工伤待遇退回”
若你单位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或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宁波市江北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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