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罚〔2025〕576号

发布时间:2025-12-15 10:58:00
来源:宁波江北区人民政府-通知公告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区甬江魅珊客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EL4WCK02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仓储路174号3幢104

经营者:赵贺宾

身份证号码:220***********38

联系电话:133****8127

联系地址:吉林省镇赉县大屯镇腰杭乃村腰杭乃屯

2025年8月21日,我局通过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登记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仓储路174号3幢104的地址下无权利人。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

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手机号133****8127电话联系当事人经营者赵贺宾,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未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手机号133****8127发送短信,通知其配合调查,当事人未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登记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仓储路174号3幢104的经营场所;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EMS向当事人经营者赵贺宾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甬北市监询〔2025〕2-37)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甬北市监限〔2025〕2-37),当事人未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8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提交网上申报材料,其中包括:1、一份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廖某某、权证号:浙(2019)宁波市不动产权第0340290号、地址:江北区甬江街道仓储路174号3幢104);2、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廖某某、乙方:赵贺宾、租赁期限自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3、一份情况说明;4、一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025年5月28日,经核准审批,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区甬江魅珊客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仓储路174号3幢104设立登记。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证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的真实性。根据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编号Q20250821-0035626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江北区甬江街道仓储路174号3幢104不动产登记信息共0条。即该地址不存在,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系伪造。因当事人未接受询问调查,故本案无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认定无违法所得。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编号Q20250821-0035626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份,当事人网上申报材料(其中:不动产权证书照片1份、房屋租赁合同照片1份、情况说明1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不存在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通知书》(甬北市监询〔2025〕2-37)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甬北市监限〔2025〕2-37)各1份、EMS物流信息截图1份、送达回证1份、电话记录1份、短信发送记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三: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查询页面截图1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2025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甬北市监罚告〔2025〕6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当事人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二维码有效期为15天)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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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提醒告知书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提醒告知书

行政处罚相对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最长为三年,最短为三个月),对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你(单位)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及信用修复条件具体如下: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自然人<5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四、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公示期为三年,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五、行政处罚修复途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模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可点击屏幕右方的“修复助手”,通过AI助手一键快办)

六、信用修复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修复事宜咨询电话:0574-87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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