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

发布时间:2026-04-21 10:37:00
来源:宁波江北区人民政府-通知公告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动自行车(GB 17761—2024、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识与警示语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2. 

车速限值

GB 17761—2024

3. 

整车质量

GB 17761—2024

4. 

结构

GB 17761—2024

5.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24

6. 

互认协同充电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7. 

淋水涉水

GB 17761—2024

8. 

短路防护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9. 

导线

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10. 

反射器安装和鸣号装置

GB 17761—2024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2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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