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景鲤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1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甬北市监处罚〔2026〕17号),决定对你公司罚款30000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6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李南,周杨培 联系电话:0574-87192558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