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北市监罚告〔2026〕375号

发布时间:2026-08-07 15:18:00

宁波江北道智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宁波江北道智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5年7月15日,范东超(身份证号码:4***23198701*****X)向我局申请设立宁波江北道智贸易有限公司,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照片以及浙(2022)宁波市慈城不动产权第0063964号不动产权证明等材料。房屋租赁合同为你司于2025年6月29日与周智建签订。上述合同约定周智建将坐落于慈城镇解放路34-50号<1-4>的房屋出租给你司作为商用使用。上述不动产权证明显示:权利人为周智建,坐落于慈城镇解放路34-50号<1-4>。根据编号为Q20251024-0045084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慈城镇解放路34-50号<1-4>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由此可以认定你司提交的不动产权证明为虚假材料。

你司2025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显示:营业总收入0元,利润总额0元,资产总额100元,负债100元,从业人数1人,参保各险种人数0人等。从《202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显示,你司未开展经营活动。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你司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其他说明:你司于2026年2月2日办理清算组备案,清算成员和负责人均为范东超,电话号码为13938951285,你司于2026年2月2日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补照状态为未补照。

我局认为,你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动产权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司首次违法,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时间较短,2025年度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经12315平台查询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改正,并拟对你司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小银、汪阳;联系电话:0574-87571640;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和畅路288号慈城市场监管所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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